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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| |||||||||||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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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 教育厅 关于规范调整我区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价费发[2002]1 32号(2002年8月23日) 各市、县(区)物价局,财政局、教育局,自治区各高等院校、中等专业(职业)学校,自治区级重点、普通高中学校: 规范教育收费行为,建立良好的教育收费秩序,对促进我区教育事业的发展,维护广大居民的利益,合理分配消费,促进内需的全面增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。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部署,自治区物价局与财政厅组织力量:在全面深入调查的基础上,提出了《关于我区教育建设收费的调查及整顿规范意见》的专题报告,并以自治区计委、财政厅宁计价(2002]2号文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,已经2002年6月24日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通过。现根据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的要求和专题报告的意见,经自治区政府有关领导同意,就规范调整我区教育收费等问题通知如下。 一、(略 ) 二、(略 ) 三、中专、职业中专、技工学校招生收费已具备市场竞争条件,决定放开学费标准,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自定,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。为鼓励在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搞“国有民办"试点,将中专、职业中专、技工教育资源用来发展基础教育。 四、普通高校学费标准,根据教育部、国家计委有关文件规定,暂不作调整,仍按宁价费发[2000]161号文件执行。(略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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